Logo
服务知识
底部
留言咨询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手机:18206341555
固话:0634-5622198
传真:0634-5622156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网址:www.sdlili.com 
邮编:271100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底部
详细内容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服务知识 >> 详细内容

工程多次转包,致分包人赔钱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2-06-18  阅读:2741次
两个办法,第一、可以要求按照定额据实结算;第二、如果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刚刚开工不久,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停止履行合同。

一、请求按照定额结算工程款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也就无效,承包方就可以不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而要求按照定额结算工程款。


转包合同无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和格,对于承包人来说,有两种结算方式可以选择,第一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是请求按照定额结算。既然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也就可以要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而主张按照定额据实结算。

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停止履行合同
另外,如果施工合同刚刚签订,尚未履行;或者刚刚开工不久,承包人就感觉到工程价款太低,不想干下去了,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停止履行合同。当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工程转包造成合同无效,发包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上一篇: 什么是建设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如何委托监理?
下一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网站总浏览:
总IP访问:
今日总浏览:
昨日总浏览:
最高总浏览:
最高IP访问:
平均日浏览:
平均日IP:
访问量统计:

Copyright © 2004-2015 莱芜建筑房地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本所有
24小时服务热线:18206341555  15564770999   电话:0634-5622198   邮箱:lily760304@sina.com
业务专长:建筑房产、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保险合同民商事案件法律顾问、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律所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阳大街92号(孟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东临) 免责声明

收缩
  • QQ咨询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莱芜房地产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8206341555